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01期 17-20   出版日期:2017-03-25   ISSN:1006-6977   CN:61-1281/TN
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与人文传统的双向互动


0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 在党和政府的科学化管理下, 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前提。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为我国社会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方针。其中, 社会管理的概念被替换为社会治理, 这意味着我国的治理方式要逐步实现从社会管理走上社会治理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 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1]因而, 这不仅仅是两个语言概念的转变, 而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治理理念的全面深化。随着社会的发展, 在实现社会现代化的道路中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 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 是改善和解决这些问题的着力点。而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 法治和人文传统无疑是建构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基石, 必须充分协调好两者内在的逻辑关系, 促使其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1 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1.1 两个基本概念的厘清(1) 社会管理。目前, 对于社会管理的基本概念, 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广义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 指整个社会的建设和管理, 即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和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2]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 其涉及的范围一般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3]就管理而言, 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第一, 在管理的理念上, 管理强调的是一种政府本位的思想, 在社会活动中, 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第二, 在管理的主体上, 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其他的社会主体只是处于被管理的地位;第三, 在管理的过程上, 管理的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或决策式管理;第四, 在管理的手段上, 管理的手段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专制的色彩, 是一种权力本位的管理手段。(2) 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有着质的差异性。目前学术上对于社会治理的概念还没用形成统一的认识, 普遍认同的一种观点为:治理是各种公的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就定义来说, 已经把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作了初步的区分, 究其根本, 社会治理有着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第一, 在治理的理念上, 社会治理强调了一种社会本位的思想, 强调公民社会的自我治理;第二, 在治理的主体上, 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 而是将整个社会的各种力量都纳入主体的范围, 大大丰富了主体的内涵;第三, 在治理的过程上, 社会治理实现了从单向的命令或决策式到多维并存、各方协商的治理方式;第四, 在治理的手段上, 社会治理更加强调的是一种权力运行机制, 是法治和人文传统视域下的一种社会自治。1.2 概念转变的原因分析(1) 外因: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这是一种社会历史形态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形成了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的背后是一个强大的政府, 与之比较显得相形见绌的则是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对社会的主要方面进行制约。这种现象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是一个专制的封建制国家, 直到新中国成立, 我国成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落后, 我国政府长期地处于一种强势地位, 而社会的发展则明显不足, 在社会运行过程中, 则具体体现为政府自觉地对社会的权力进行干预, 使用强制性的手段对社会的力量进行压制与制约, 这也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一直处于欠发展状态, 政府俨然成了“全能型政府”。[4]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 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成立, 公民要求自我治理的理念不断得到提升。由此, 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了一种紧张关系, 要求政府与社会处于同一位阶上来共同实现社会治理。(2) 内因:社会自身发展的能动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社会形态的发展都要落后于国家形态的发展, 导致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存在着的是一个“国家社会”, 而国家社会本质上还是国家。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 我国“国家社会”的影子比较明显, 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萌芽一直在我国的历史发展形态中有所保留, 而且其本身具有独立性和能动性。我国之所以提出社会治理现代化, 就是因为我国公民社会的萌芽已经体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 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新的发展思路。社会治理其本质就是一种对多元主体的承认。社会治理的理念在一定范围内同社会自身发展的能动性相契合。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 社会会积极寻求与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 实现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 社会自身发展的能动性能够针对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自我完善和调节, 从而节省国家资源, 并促使国家资源向有利于国家全面发展的方向流转。2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2.1 个体意识的觉醒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价值追求就是个体意识的觉醒, 也称为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梁漱溟先生曾经谈到过:“中国人是一种‘依附性’的存在”, 具体的表现为缺乏自主性、自为性和自律性。[5]几千年来, 中国的个人都是依附于氏族关系, 更多的产生的是一种群体意识, 而不是基于自我人格独立的个体意识。邓晓芒教授指出:“中华文明的产生是通过人和人的关系来实现人和物的关系”。[6]中国自从孔子以来形成了个体意识, 但是这种个体意识是处于群体意识下的个体意识, 其本质上还没有实现个体意识的独立, 更多的还是一种依附性的个体。真正的个体意识的形成是现代以来的事情, 是随着法治精神在中国的确立而形成的。法治精神的核心在于自由, 一种关于自由的精神。只有法治精神的确立, 才能够促使个体意识的形成, 实现从“通过人和人的关系来实现物和物的关系”转变为“通过人和物的关系来实现人和人的关系”。在法治精神下, 私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公民个体意识的觉醒, 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要追求的正是作为公民的个体意识的觉醒, 促使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2.2 社会意识的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没有一个成熟社会的支持不可能获得成功。因此, 社会意识的形成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之一。黑格尔在论述国家、市民社会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时说道:“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7]在社会中具有个体意识的主体是作为一种主体际关系而存在的, 是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基础上来实现自我的自由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 我国公民的社会意识还比较淡薄, 在一些发达的社会中, 公民的参与意识也不是很强烈, 参与的效率也不高。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传统关系模式导致社会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难以成熟, 这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症结所在。目前, 这种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小团体意识已经逐步被以职缘为基础的法治社会群体所代替。而在追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 所需要的正是这种基于职缘关系的社会意识的形成。2.3 国家意识的存留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强调个体意识与社会意识的觉醒, 这是否意味着会导致国家意识的淡薄或者说不要国家意识呢?答案是否定的。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的觉醒并不必然导致国家意识的消灭,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 国家意识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以往面对的问题是在社会管理过程中, 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 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够想象没有政府参与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会发生怎样混乱的局面, 霍布斯对原始状态的描述依旧令我们胆战心惊。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意识或者说政府意识必须加以保留和改进。首先, 要求国家意识做出职能方面的转变, 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国家一定要识别清楚自己的权力和责任的边界, 政府要处于消极管理和积极管理的平衡状态;其次, 强化国家的指导性意识, 弱化国家的操作性意识。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 政府要把自己定位为服务型政府, 更多的是提供政策方面的引导, 而不是对社会的治理进行全方位的操作性管理。认真实现以上两点, 合理地对国家意识进行保留和改造, 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价值追求, 也是增强国家凝聚力的必要手段。3 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与人文传统建构的时代性反思3.1 法治意识淡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人, 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 是和一切物体一样, 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8]缺乏这种规律的支配, 人类社会将不复存在。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 这种不变的规律无疑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但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 我们看到的是法治意识的淡薄。托克维尔曾经说过:“没有一个伟大民族没有权利观念”。[9]而在当前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恰恰看到的是对权利的不尊重。就政府而言, 一些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 无论是强拆事件还是腐败案件, 都同法治精神相违背;就整个社会而言, 没有树立江平教授所说的“私权神圣, 公权力行使需受限”的法治理念。[10]整个社会可以对个人隐私进行人肉, 可以毫无底线地将义务强加给个人;就个体而言, 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 不懂得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运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个人利益。这些问题都说明了就目前而言, 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3.2 缺乏对人文传统的尊重社会治理现代化绝不是一个空中楼阁, 其过程并非与人文传统相违背, 两者实际上殊途同归。但是, 在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却出现了缺乏对人文传统的尊重, 一味地将重点放在现代化上的现象。中国的崛起是必然的, 这也是所有华夏子女的共同期盼。但是, 这种期盼的背后是一种病态的发展。过去的几十年以来, 中国无论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都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参考, 导致许许多多的人形成了“西方至上”的理念。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 这些人认为凡是中国本土的都是落后的、凡是西方输入的都是先进的, 在治理的过程中缺乏一种对于人文传统的起码的尊重。比如说, 很多中国传统的建筑风格被西方建筑模式所取代;忽视中国乡土的风俗惯例, 强制使用西方的法律规则等等。社会治理更重要的是形成一种治理文化, 需要对人文传统的尊重, 而在当前这种缺乏对人文传统尊重的背景下, 可以说很难形成良好的治理环境。3.3 法治与人文传统互动关系的缺失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上述两点的缺失, 更加导致我国法治与人文传统互动关系的缺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为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 但我们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也许中国法学尤为甚之。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学术的传统, 缺少研究中国实际的传统。”[11]中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明, 法治资源可以说非常丰富, 同时, 中国作为一大文明古国有着深厚的人文传统。如果能够实现法治与人文传统之间的良性互动, 中国的发展和治理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西方文明的输入, 我们看到在整个社会中, 法治是法治、人文传统是人文传统, 两者似乎是井水不犯河水。在治理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 一些“护法斗士”完全不顾当地的风俗强制适用法律, 导致乡土关系的破裂;一些“传统人士”盲目地恪守传统, 丝毫不遵守法治精神, 导致法律成为虚无。诸如此类的状况导致我国的法治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同时人文传统也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被磨灭。4 法治与人文传统互动的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探索4.1 法治中的人文传统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但是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文字, 也要让法案上的文字体现出人性关怀。法治社会是现代人所共同追求的梦想, 也是所有法律人所不懈追求的理想社会模式。然而, 问题在于在进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追求法治的过程中, 是否能够将人文传统纳入到法治精神中去。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 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 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社会治理现代化已经不同于社会管理, 治理环境下强调的是一种主动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 这无疑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国家层面的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应从个体和社会出发, 寻找能够支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良法”。而所谓的良法, 无疑体现的是融合了我国传统文明的那一份法治精神。在探索法治与人文传统建构的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上, 应该首先注重的就是法治中的那一份人文传统, 这是对整个民族精神、民族历史的尊重。4.2 人文传统中的法治中华民族历史悠久, 疆域辽阔, 在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人文传统。总体来说, 我国的人文传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 这也是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体现。我国的法律史也非常悠久, 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统治模式, 导致法律史中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厚, 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以私权 (自由) 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导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在处理权利问题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时都是以地方的风俗为指导。在现代社会中, 这是我国法治发展中的弱点, 必须予以正视。现在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 已经形成了最广泛的共识, 法治既是一种实践也是一个崇高的理想, 需要我们不断为之而奋斗。[12]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 就需要完全摒弃人文传统。一个没有自身特色的民族是可悲的。我们现在所需要做的是在我国的人文传统中树立起法治信仰, 或者说挖掘出我国人文传统中的法治精神。目前, 已有很多学者正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 很多社会媒体也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人文传统中的法治精神正逐渐形成和展露。4.3 超越法治, 超越人文传统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文传统必须被尊重, 否则民族将没有未来。法治中的人文传统与人文传统中的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需要的, 但是最根本的是要超越法治、超越人文传统。这里所谓的超越法治、超越人文传统指的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达到一种自然状态的融合。真正的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与人文传统自身之间去寻找一种平衡和融合, 让“非此即彼”成为“亦此亦彼”, 这才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所应该具有的合理内核, 才是法治与人文传统建构的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 才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5 结束语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基本结构从领域合一状态到领域分离状态的转换, 而领域分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 决定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变化趋向。这些变化当中, 意义最为深远的则莫过于市民社会取代共同体的兴起, 以及由之而来的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13]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我国发展理念的深刻转变, 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环节, 具有深刻的历史积淀和时代创新内涵, 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人文传统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两翼, 忽视或者刻意强调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顺利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 国家、社会、个体三者都必须努力追求人文传统与法治的自我融合和良性互动, 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