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04期 28-31   出版日期:2024-12-25   ISSN:1006-6977   CN:61-1281/TN
儒家理想人格对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的启示


法律人, 即法律工作者。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第一类, 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 包括法官、检察官、

律师和公证员, 这一类法律人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第二类, 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 包

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 这一类法律人法律专业素质较第一类要稍低, 但是又具有

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第三类, 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 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 这一类法

律人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

次的法律需求。中国已经进入新时代, 新时代需要当代法律人有新气象、新担当, 当代法律人亟须培育“忠

诚为民、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的职业品格, 这可以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精华中汲取养分。

1 儒家理想人格的基本内涵
“仁”是儒家理想人格的精华所在。所谓“仁”, 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

达人”。真正做到换位思考, 达到“仁”的境界。孔子也认为, “唯仁者能好人, 能恶人”, 即有仁德的人

, 才能真正喜欢值得喜欢的人, 厌恶应该厌恶的人。孟子则提出了“老吾老, 以及人之老;幼吾幼, 以及人

之幼”[2]的仁爱思想。[1]

“义”是儒家理想人格的核心要义。为人公平公正, 处事光明磊落, 是为“义”。同时, “义”与“利”相

对而生。孔子认为, “君子喻于义, 小人喻于利”, 强调君子凡事要以义为先, 不可重利轻义。如果违背“

义”的准则就能够得到“富”和“贵”, 那么所得到的一切就如浮云一般虚无缥缈。[1]孟子同样对“义”

推崇备至, 甚至愿意为之放弃生命。“生, 亦我所欲也;义, 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 舍生而取义者也

。”[2]

“礼”是儒家理想人格的外在体现。真正的“礼”, 是对人自身的一种要求、一种规范。所谓礼者, 德之基

也。孔子认为, 君子做到“非礼勿视, 非礼勿听, 非礼勿言, 非礼勿动”, 便是礼。同时, “君子博学于文

, 约之以礼, 亦可以弗畔矣夫。”[1]君子如果广泛地学习文化典籍, 并以礼来约束自己, 也就没有什么担

忧的了。最后, 孔子提出“兴于诗, 立于礼, 成于乐”。[1]在这里, “礼”是人们的立身之本, 没有“礼

”是无法在社会上立足的。

“智”是儒家理想人格的基本要求。孔子认为, 君子之道无外乎“知者不惑, 仁者不忧, 勇者不惧”。[1]

这里的“知”与“智”同义, 既是指一般的知识, 更重要的是人的认识能力, 尤其是认识自己。

“信”是儒家理想人格的道德标准。在孔子的教育理念中, “信”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他说:“子以四教,

文, 行, 忠, 信。”[1]“信”是他的核心教育理念之一, 亦是我们做人的根本。正所谓“人而无信, 不知

其可也。大车无輗, 小车无軏, 其何以行之哉?”[1]即一个人如果没有信用, 不知道他还可以做什么。犹如

牛车没有輗, 马车没有軏, 怎么能行进呢?人生路上, 我们都在驱车前行, 而诚信是克服艰辛、走向终点的

核心部位。宋朝的范仲淹以诚信青史留名。

2 儒家理想人格是当代法律人格物致知的模范标杆
儒家理想人格凝结着中国古代哲人的理想和价值取向, 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精神。[3]一方面,

儒家理想人格, 是历史的, 也是当代的。另一方面, 儒家理想人格是古代君子真心诚意的基本准则, 也是当

代法律人格物致知的模范标杆。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建设法治强国, 当代法律人诚应以儒

家理想人格为参照, 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 塑造良好的道德品格。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教授也曾表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 有彻底的法学研究, 然若受外界之

引诱, 物欲之蒙蔽, 舞文弄墨, 徇私枉法, 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 犹如为虎添翼, 助纣

为虐, 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 而法学品格尤为重要。”[4]由此可见, 只有具备良好品格的法律人, 才能

正确领悟法的精神, 以公正之心解决社会问题。一个背离法律职业道德、唯利是图的法律人, 其结果无非是

随意解释和运用法律, 造成司法不公的社会乱象。

纵览古今中外,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许多文化精华可供借鉴, 儒家理想人格与法学教育的有机

融合有助于培养具有良好品格的法律人。既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 又具有良好品格的当代法律人, 才能真正

推动我国的法治事业不断发展, 从而实现法治强国的目标。儒家理想人格对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主要有三点

启示。

2.1 塑造当代法律人“仁者爱人”的品格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孔子认为, “仁”就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后来孟子把这一

思想概括为“仁者爱人”。作为理想人格的内在要求, “爱人”不仅要爱自己及家庭成员, 即所谓“亲亲之

爱”, 还应把“爱人”推及至全体社会成员, 实行广博的爱, 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泛爱众, 而亲仁”。当

然, “泛爱众”并非是没有原则地爱所有的人, 而是要有所爱, 有所恶。子曰:“唯仁者能好人, 能恶人。

[1]真正的仁者, 既能“好仁者”, 又能“恶不仁者”。同时, 孔子还强调“为仁”的自觉性。子曰:“为仁

由己, 而由人乎哉?”[1]即实行仁德在于自己, 哪里在于别人呀?孔子认为:“仁远乎哉?我欲仁, 斯仁至矣

。”[1]这告诉我们, 要成为“仁者”, 决定权在自己手中。

2.2 塑造当代法律人“义礼为先”的品格
子曰:“君子喻于义, 小人喻于利”。[5]孔子认为, 君子看重的是义, 小人看重的是利。孟子也将“义”看

作比生命还要贵重的东西, 宁愿“舍生取义”。那么当代的法律人, 也应当将“义”视为立身处世的重要原

则。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 “义”集中体现在对待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对待他人, 要重情义, 讲道义, 为

人公平公正。对待社会, 要以整体利益为先, 积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以大义为先, 提倡对全社会共同利

益的高度负责。通过自身的坚守, 发挥正能量, 维护社会公平公义。

“礼者, 所以正身也。”[5]“礼”, 是用来端正身心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

动”[1]要求人们不符合礼的不能看、不符合礼的不能听、不符合礼的不能说、不符合礼的不能动。“礼”,

一方面用社会倡导的文化规范来约束自我, 使自己与他人和社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明礼知

耻”, 修养身心, 使内外达到和谐。

2.3 塑造当代法律人“智信合一”的品格
孔子认为, “知者不惑, 仁者不忧, 勇者不惧”。[1]要想成为“智者”, 必须认识自己, 了解别人。诚如

老子所说, “知人者智, 自知者明”。[6]了解他人的人是智慧的, 了解自己的人是聪明的。于当代法律人

而言, 真正的“智”就是认识自己和认识他人。法律人肩负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定纷止争的重任。要完

成这些使命, 必须善于独立思考, 坚定而自信, 坚持原则, 敢于担当。要有唯法不唯情, 唯实不唯上, 唯公

不唯利, “只向真理低头”的坚强勇气、“壁立千仞, 无欲则刚”的浩然正气、“刚直不阿、大义凛然”的

大无畏精神、“任风雨来袭, 我自岿然不动”的淡定从容。因此, 只有坚守这样的独立人格, 坚持对真理的

精神追求, 才可能成为卓尔不群的当代法律人。

子曰:“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1]孔子所说的“信”, 就是诚信和信仰。诚信, 被儒家称为“进德修业

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基”。当代法律人追求的“信”, 就是对法治的信仰。换言之, 法律人必

须崇尚法治。法治社会需要人人崇尚法治、遵守法律, 法律人更是如此。对法治精神的信仰, 对法律价值的

追求, 是法律人维护公平正义的动力之源, 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美国法学家霍尔曼有一句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7]如果法律人不信仰法治, 社会大众如何信法守法, 何谈形成崇

尚法治的社会风气!

3 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中应注意的问题
古人云:“国无常强, 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 则国弱。”[8]当前, 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强国, 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 也必然是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既需要

法治保驾护航, 同时它也有力地推动着法治强国建设。宏观上, 现代化法治强国是指法治成为国家治理和社

会治理的主要方式, 成为推动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微观上, 现代化法治强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

实尊重和保障, 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都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正所谓, “合抱之木, 生于毫末;

九层之台, 起于垒土;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任何事情都是从迈出第一步开始, 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 也

需要从塑造当代法律人良好品格开始。

3.1 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要与建设法治强国相统一
儒家理想人格推崇的是“忠君爱民”和“克己复礼”等思想, 在古代起到了规范人们言行和巩固封建统治的

作用, 同时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儒家理想人格应当适应时代发展潮流, 做到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指出

,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 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 把人民对

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9]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就要能够区分:法律是

刚性的, 但法律人是柔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刻板, 但法律人不能机械。法律工作总是与社会现实紧密联系在

一起。因此, 当代法律人应当“能爱人, 能恶人”。既要惩恶扬善, 又要尊重生命, 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既要刚正不阿, 也要人道关怀;既依法惩罚犯罪, 又尊重其人格尊严, 保障其应有权利, 杜绝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野蛮方式。总之, 当代法律人塑造良好的品格既要学习儒家理想人格中“仁爱”思想

, 又要公平公正的办案执法, 时刻以服务人民为宗旨,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建设法治强国贡献

自己最大力量。

3.2 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要坚持系统推进
儒家理想人格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内涵, 这五者相辅相成。同理, 当代法律人的品格塑造也并

非单一的, 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 法律人必须坚定政治理想信念。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和法治信念内化于心, 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其次,

法律人必须崇尚法治。法治社会需要人人崇尚法治、遵守法则, 法律人更当如此。[10]再次, 法律人必须维

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 当代法律人必须始终把正义放在心中, 以维护公平正义

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最后, 法律人必须耐得住寂寞。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选择了检察官

这个神圣职业, 就是选择了正义, 选择了清廉, 选择了奉献。执法尤其要过好诱惑关。检察官要淡泊名利,

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诱、不为色所惑。不为名亵渎法律, 不为利滥权枉法。不仁之举不为, 不义之财不取

, 不正之风不沾, 不清之事不做, 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浩然正气。一定要忍得住清贫, 受得住简朴,

保得住人格, 守得住气节。”[11]这既是对检察官提出的要求, 也是对所有法律人的忠告。

3.3 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要在实践中完成
“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 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 集中体现

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12]当代法律人的品格塑造也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

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的培养过程。良好的品格都是在实践中造就的。古人云:“修以求其粹美,

养以期其充足, 修犹切磋琢磨, 养犹涵育熏陶也。”塑造法律人的良好品格是知情意行的统一, 只有在参加

社会实践活动中广泛接触社会, 不断锻炼自己, 提高道德修养, 才能完成当代法律人良好品格的塑造。

4 结束语
要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良好的个人品格和职业品格是基石。儒家理想人格对当代法律人品格塑造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代法律人应时时“三省其身”, 从前人圣贤的经典中努力汲取优秀文化, 为形成优秀品

格、提升专业素质不断积累, 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做出新的贡献。